第一章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第一节 早期希腊的理论

  世界上所有民族和国家在其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都形成了某些关于正义和法律之性质的观念和思想,尽管它们存在着不同。我们之所以从阐述希腊人而非其他民族的法律理论入手来考察法律哲学的演化过程,完全是因为古希腊先哲们对自然与社会现象非凡的哲学洞察力。尽管在时间的考验下,希腊哲学家们提出的一些假设和发现是错误的,但是这些哲学术语的提出与讨论人生基本问题的方法以及寻求解决路径的方法却是持久有效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弗里德里希·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的论断仍是正确的,“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在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
  我们通过荷马史诗与海希奥德的诗歌了解古希腊人的法律思想。当时,法律被认为是神颁布的。海希奥德把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rms同人类理性的世界的规则相对照。其认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在古希腊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希腊人曾把葬礼看成是神法的命令,违反者将会遭到神的诅咒。《安提戈涅》表现了这一思想。在这个剧本中,我们发现了重要的问题,即两种法律秩序冲突的问题,焦点在于两种法律秩序都试图要求人类对它们表达排他性的绝对效忠。
  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变化:哲学开始与宗教分离。实施并推进这种思想是被称为诡辩派,可以视为哲学相对论和怀疑论的最早代表人物。
  诡辩派安提佛(Antiphon)将自然和法则做了明显的区别。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绝对的。其认为任何人只要违反了自然法则就会受到惩罚,而一个人若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如果没有被发现,则不会受罚。
  斯拉雪麦格也鼓吹强权即公理。他深信,法律乃是当权者为增进自己利益而制定的。《理想国》中有: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可见,正义者就是服从统治阶级的法律的人,而不正义者就是无视这种法律的人。“如果不正义大到足够程度,那么它就会比正义更有力、更自由、更高明。”

第二节 柏拉图的法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