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在讨论政府的各个形式前,先确定“政府”的确切含义。

第一节 政府概论

一切自由行为都是由两种因素作用产生的,一种是精神因素,即决定这种行为的意志,另一种是物质因素,即执行这种行为的力量。
国家同样也有两种同样的动力,也可以区分为意志与力量:前者叫做立法权,后者叫做行政权。
我们知道:一方面,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只能属于人民。另一方面,行政权不像立法权或者主权那样属于全体人民,也因为这一权利属于具体行为范畴,不属于立法范畴,从而也不属于主权范畴。
主权范畴的一切行为都永远表现在制定法律。
故,公共力量需要自己的代言人凝聚力量,并使之根据公共意志展开活动,作为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纽带,并或多或少服务于人。这就是政府需要的依据(凝聚力的体现)。但是人们常常把政府与主权者混为一谈,实际上,政府只是主权者的大臣。(如何确立保障?)
政府就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设立的、让两者互相沟通的中介组织,它负有执行法律并保障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的责任。(具有行政权)
这样组织中的成员,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国王,即统治者,整个中介组织则称为君主(在威尼斯共和国,即使总督不出席会议,人们仍然把大议会称为’君主’)
把合法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称为政府或者最高行政机关,把因托付而拥有这种行政权的人或者组织称为君主或者行政官。
政府从主权者处获得向人民发布的命令;为了使国家处于良好的平衡状态,政府所获得的东西或者力量,必须一方面作为主权者而另一方面作为臣民的公民所获得的东西或者力量相等。
只要破坏三者中的一种,就会破坏等式。主权者想要统治,行政官想要立法,臣民拒绝服从,无序篡位有序,力量不再协调,国家就会解体而陷入无政府状态,最终,正如两点之间必有中点,任何一个国家也只可能存在一种好政府。但是要谨记时间的力量,不同民族,不同阶段,所适应的政府也是不同的。
注意:由于臣民的增多,所平分的主权份额占比就等比例减少,可见,随着国家越大,自由越小。
比率的增大意味着不平衡。个别意志对公共意志的比率越小,即道德与风俗习惯对法律的比率越小,则强制的力量就会增大。那么,政府也应该随之变得更为强大。
由于国家的强大,会给委托人带来更大的权力诱惑,所以,就应当赋予政府更大的力量来控制人民,主权者也应有更大的力量来控制政府。这里指的是不同部门的相对力量(三权分立)。
政府规模小,但包含政府的政治体规模大。它可以被分为诸多类似的体系,由此产生新的比率,一直分拆到中项即唯一的统治者为止。
国家与政府之间的本质区别:国家是独立的,而政府只能通过主权者而存在。可见,统治者的意志就是公共意志。若君主可以拥有一个更活跃的个人意志,那么就会出现两个主权者,一个是合法的,而另一个是事实上的,而且社会联合体就会立即消失,国家就会解体。
为了让政府可以真正存在并不同于国家的生命,为了让成员协调履行职责,它就必须有独立的人格,拥有其成员所共有的情感,拥有独立存在的力量与意志。这样的独立意味着大会、内阁、审议权的各种特权。困难在于如何在整体中安排这个从属的整体,才能确保自身体质不会改变总的体制,并能区分维护自身生存的个人力量与维护国家生存的公共力量。即:如何确保永远能做到为人民牺牲政府,而不是为政府牺牲人民
政府是由人创造的,始终是外来的从属之物,但并不妨碍政府做出决定。政府在不直接背离创建目的的情形下,也可能按照其创建方式或多或少地背离这个目的。
种种不同导致政府与国家可能存在多种关系。倘若政府与国家的关系按照政府所从属的政治体的缺点做出改变,本身好的政府可能会变坏。

第二节 论不同形式的政府的创建原则

行政部门由或多或少的成员组成。人口数越多,主权者对臣民的比率也相应增大,以此类推,政府对于行政官的比率也是如此。
政府耗费在其成员身上的力量越多,则其所剩可以运用在全体人民身上的力量就越小。
因此,行政官的人数越多,政府就越弱。
在行政官上由三种意志:

  1. 个体的个人意志;在乎个人利益
  2. 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与君主的利益有关,我们可以称为团体意志
  3. 人民意志或主权意志,属于公共意志

倘若立法是完美的,那么个人意志就不应存在,属于政府的团体意志应该处于次要地位,而公共意志应是准则。
倘若整个政府只由一个人操纵,个别意志与团队意志就会完全结合在一起,团队意志因此达到最集中的程度。由于力量的运用取决于意志的集中程度,由于政府的绝对力量不会发生变化,所以,最活跃的政府就是由一个人组成的政府。
反正,若政府与立法机关合二为一,让主权者为君主,让全体公民为行政官,此时,与公共意志混同的团队意志就不再比公共意志更活跃,个别意志必定如原来一样强大。如此,永远具有同一绝对力量的政府,拥有相对力量或者活跃性程度就处于最低点。
立法者的艺术就在于善于确定永远成反比例的政府力量及其意志最有利于国家利益的比例点

第三节 论政府的分类

主权者可以把政府托付给全体人民或者人民中的绝大部分人,这样担任行政官的公民就多于普通公民。这种政府形式称为:民主制
也可以把政府交付给少数人,普通公民就多于行政官,称为:贵族制
也可以都集中于唯一的行政官,其余人的一切权利均来自这个行政官。称为:君主制或者皇权政府
所有上述政府形式,或者至少是前两种政府形式,都有一定程度的弹性,甚至可以有很大的弹性:民主制大到可以包括全体人民,小到可以只限于半数人口。在某个点上,各种政府形式存在互相转化的可能。
从一定角度,政府还能分为若干份,一部分以次方式行使,另一部分为另一种方式。因此,那三种基本形式的政府相结合的结果就是出现大量混合形式的政府,其中每一种都是由这三种派生。
每一种形式,在一定情况下是最好的,在另种情况下却是最坏的
结合第二节,民主制适合小国,贵族制适合中等国家,君主制适用于大国。当然,还有更多的情况需要去阐述。

第四节 论民主制

没有什么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务的影响更危险的,立法者腐化的危害甚于政府滥用法律的危害,因为立法者的腐化系个人立场必不可免的后果。
就严格的民主制而言,从未有过,将来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背自然规律的。人数最少的委员会倘若能快速处理事务,就迟早拥有最大的权力。
民主制还有许多难以满足的条件:首先,国家很小,人民愿意团结在一起。其次,民风淳朴。再次,财富与地位高度平等,否则无法长期维持权利与权力的平等。最后,几乎没有奢侈现象。
民主制政府是容易发生内战与内乱的,因为任何政府都不会像民主政府那样具有不断改变形式的强烈倾向,也没有所需的警觉与勇气(反驳)
“我宁可选择危险下的自由,而不会选择奴役下的和平。 Malo periculosam liberatem quam quietum servitium”

第五节 论贵族制

两种不同的人:政府与主权者,存在两种意志:一种是对全体公民的公共意志,另一种是对行政成员而言的公共意志。可见,政府是不能号令人民的。(事实)
早期,年轻人因经验服从长者。随后,财富或权势比人年龄更为重要,于是,演变为选举性的贵族制。最后设立家族,政府为世袭。
因此存在三种贵族制:自然贵族制,选举贵族制,世袭贵族制。
总之最好,最自然的方法就是让最明智的人来统治,只要确保他们是为了公共利益。
适合的具体情形:国家不能太小,人民不能太淳朴。
此外,这种政府存在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现象是正当的,一方面,是为了可以把公共事务的行政权托付给那些最能奉献全部时间的人,并非像亚里士多德所言,是为了让富人总是可以当选行政官。另一方面,不同选择偶尔也让人民意识到美德的重要性。

第六节 论君主制

一切确实都朝着一个目标迈进,但这一目标绝不是公共福祉,甚至行政机关的力量本身都在不断地对国家造成伤害。
国王们渴望自己不受任何限制,由于受人民爱戴的权力无疑是最大的权力,但却是不稳定且要有条件的。君主会始终选择对自己更为直接有利的原则。
君主制只适合大国,倘若把大国治理好很难,那么唯一制定继承人更难治理。
君主制中的选举,贪污受贿的小人们会上位,真正有才华的人是罕见的。君主制国家若是想拥有善治的机会,人口与版图必须与统治者能力相适应。相反,共和制中,元老院的才干比较稳定,国家拥有不变的疆域也不会导致行政管理变坏。
一个人掌权的缺点,就是缺乏其他两种整体的联系继承性。国王的逝世,很容易引发内部的混乱。那么世袭制就成为防止手段。人民宁愿承担傻瓜来统治,也不愿意因选择好国王发生混乱(这不是人民的错)。
将统治之术教给年轻的君主,但是这样的教育往往无效,最好还是教导服从之术吧。
缺乏上述前后一致性后果之一,就是皇权政府的无常:决策取决于君主一人。
把皇权政府与好国王治理下的政府混为一谈,就是荒谬的自欺欺人的行为。
坏政府登台时,我们必须忍受,但问题是怎样才能找到一个好政府。

第七节 论混合制政府

  单一制政府本身唯其单一更好。但是,在行政权并非完全依赖立法权的情形下。就是说,在君主对主权者的比率大于人民对君主的比率下,就必须拆分政府以弥补这种失调的比例。若如此,则政府的各个部分对于臣民而拥有的权力并没有减少,而拆分则使各个组成部分合在一起也不至于比主权者更强大。
  当政府太过涣散时,可以设立委员会集中,这正是一切民主国家所实行的。。强弱两种力量均可存在与单一制政府中,而混合制政府则是提供适中的力量。

第八节 论没有普适的政府形式

  自由,不像是气候,不是每个民族都拥有的。
  唯有人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他们的需求时,才能维持文明状态。
  然而剩余数量在世界各国并非都一样。取决于诸多要素。另一方面,政府的性质也不一样,他们的胃口有大有小,而且他们之间的差异是建立在另一原则之上,即公共赋税离他们越远,负担就越重。衡量这种负担,不能根据纳税数量,而要根据税收回转至原纳税人处时所必须途径的路程。如果这样的流转是迅速且良好的,那么人民是富足的。反之,若人民无论交多少,没有一点点返还,那么由于不断地付出,人民会被榨干。那么国家就永远不会富足,人民就永远是平穷的。
  可见,人民与政府之间的距离越远,税赋就越重。所以,在民主制中,人民的负担最轻;在贵族制中,负担较大;君主制中,负担最大。
  自由国家与君主国家之间的不同:前者,一切都为了公共利益;而在后者,公共力量与个别力量相互竞争,其中一个的增强是通过削弱另一个实现的。归根结底,君主专制不是为了让臣民过上幸福生活而统治他们,而是为了统治臣民而让他们过着悲惨生活。
每种气候应当拥有着对应的臣民。凡是物产价值不能回报所付出劳动的贫瘠不毛之地,就应当任其荒芜或由蛮族居住。富饶之地适合君主制,以便君主的生活物质可以消耗臣民过多的剩余。
  应当始终把一般规律与可以改变其结果的特殊原因区别开来。专制适合炎热之国,暴政适合寒冷之国,良好的政治制度适合温带地区。
暴政的优势就在于远距离行动。而人民的力量则相反,只有集中起来才能发生作用;如果分散开来,就会飞灰湮灭。所以,人口最稀少的国家,最适合暴君政府:凶猛的野兽只能在荒野中称王。

第九节 论好政府的标志

  由于道德品质是无法精准衡量的,所以,在好政府的标志上取得了一致,并不意味着在如何评估上取得一致。
政治结合的目的就是为了其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最可靠的标志就是人口数量(存疑)。

“无知者口中的‘人性’,其实是奴役的组成部分”——《历史 阿格里科拉传》第三十一章
些许动荡反而可以让人民的灵魂充满活力,让人类真正繁荣富强的,与其说是和平,不如说是自由。

第十节 论政府滥权及其蜕化趋势

  随着政府反对主权的行为愈发强烈,由于没有其他团体意志可以对抗君主意志而形成的一种平衡,因此,君主必定会压倒主权并破坏社会公约。这种弊病是会不断摧毁政治体的。
政府退化,一般有两种途径:或者政府萎缩,或者国家解体。(事实上都是衰弱,不过程度问题而已)
政府成员由多数变为少数时,即民主制变为贵族制,贵族制变为皇权制时,政府便是萎缩了。这是自然的发展趋势。倘若人数的变化是反过来的,那么可以说它是恢复了平衡状态,但可悲的是这样的逆转是不可能的。
事实可见的是政府是不会轻易改变形式的(改变的成本),只有当其衰弱至无法支撑现状时,才会做出改变。政府若是要拓张地位,但又放松严厉程度,政府的力量就会化为乌有。政府衰弱时,必须加紧控制,否则国家将陷入混乱。
  国家的解体,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
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并篡夺了主权者的权力。注意:这里的解体萎缩是国家,而不是政府。国家这样的解体,并在内形成了另一个由政府成员组成的国家。这个新的国家对于他人而言是被迫服从的。社会公约已经被破坏,每个公民都有恢复其天然自由。
其次,当政府成员各自篡夺(类似军阀),也会发生类似的事情(与第一点比较,第二种虽说混乱,但是否却是最易解决的)。国家处于四分五裂状态,不是灭亡就是改变其存在形式。
  当国家解体时,无论是怎样的滥权,都称为无政府状态。具体而言:民主制蜕化为暴民制,贵族制则蜕化为寡头制,君主制就蜕化为暴君制。
在通常意义上,暴君是指抛弃正义与法律而采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但就其确切含义而言,暴君,是指无权享有王权而僭越王权之人。希腊人是如此理解的:凡是不合法的君主,无论好坏,都称为:暴君。因此暴君与篡位者是同义词。
把篡夺王权之人称为暴君,而篡夺主权之人称为专制君主。暴君违背的是违反法律夺权,专制君主则是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因此暴君不是专制君主,但专制君主永远都是暴君。(思考逻辑,是不是存在问题)

第十一节 论政治体的灭亡

体制最好的政府也是会灭亡的。政治体犹如人体,从诞生起就开始走向死亡。但是,这两者都含有一种或大或小的强健而适合维持或长或短时期的组织。延长人的寿命是无法实现的,而延长政治体的长度却是在人的能力范围内。
政治体的生命原理在于主权权力。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是国家的大脑,大脑可能会瘫痪,但个体仍然活着。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主权者的一切意图一经宣告,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除非撤销了宣告。
人们之所以推崇古老的法律正是因为古老。我们相信:唯有卓越才能经久不衰;倘若主权者认为那些法律并不是有益时,法律已经被撤销千百回了。凡是法律发布时间越长就越无力之国,就表明其不再拥有任何立法权,而且国家已经死亡。

第十二节 论如何维护主权权力

主权者除立法权外没有其他任何权力,只能依靠法律进行活动。由于法律是公共意志的确认行为,就要把人民召集起来,主权者才能行动。
精神王国存在可能性的范围,并没有我们想象得那么狭隘。是我们得弱点,是我们得偏见束缚了它们。卑鄙得灵魂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卑贱的奴隶则会讥笑自由。
从罗马开始说起,他们几个星期就要举行一次集会,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权之权,而且还行使部分政府之权。他们处理事务,审判某些案件,而且全体人民在公共会场上往往既是行政官又是公民。
即使像马其顿和法兰克那样的君主制政府,都存在类似的会议。

第十三节 论如何维护主权权力(续一)

集会的人民批准的法律而确定国家的体制不能万事大吉。除意外情况要求的特别集会外,必须定期举行,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集会,这样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就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合法地召开了会议,而不再需要其他任何正式的召集手续。
但是,除这样的集会外,其他形式的集会应该被认定为非法的,而且其他一切活动也应被认定为无效的,因为集会的命令本身就应当根据法律发布。
聚会的频率也是应该从多方面考虑的,无法做出千篇一律的规定。一般而言,政府越强大,主权者就应该越加频繁展示自己的力量。
但是,倘若国家有许多城市,分拆权力?集中于一个城市?
两者都不采用。主权只有一个,其次一个城市不可能合法地隶属于另一个城市,因为政治体的本质就在于服从与自由的和谐上。
倘若不能把国家缩小至恰当的疆域,还可以采取不设首都的方法,城市轮流充当政府所在地,由各个城市轮流举行全国会议。
请记住:城墙是由乡村那断壁定义的。每当我看到城中兴建起一座宫殿,我就仿佛看到整个乡村沦为一片废墟。

第十四节 论如何维护主权权力(续二)

当人民作为主权组织合法集会时,政府的一切权限都中断,行政权也中止,于是公民变得不可侵犯。
此时,执政官不过是人民主持会议的主席,保民官是纯粹的议长,元老院则什么也不是。
在上述中断期间,君主承认或者应当承认有一个事实上的上级。这个期间,一直受到君主的警觉关注。这样的人民聚会,由于对政治体是一种庇护,而对政府是一种羁绊,因而这是统治者的梦魇。所以统治者们提出种种刁难,试图组织公民聚会。公民若是贪婪,懦弱,安逸,就无法抗拒政府的侵蚀。因此随着政府的反抗力量加大,主权权力消逝,大部分城邦就会过早灭亡。
但是主权权力和专制政府之间,有时候会出现一种下文谈到的中间力量。

第十五节 论议员或者代表

正是有哦与商业和手工业的繁忙,由于唯利是图与贪图享受,导致人们用金钱代替本应亲自提供的服务。人们拿出部分收益,为的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收益。在真正自由的国度里,一切都是公民亲自做的,没有任何事情是用金钱代替的。他们花钱绝非免除自己的义务,他们甚至为了亲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花钱。与其说劳役违背自由,不如说租税违背自由。
一个国家的体制越好,公共事务在公民心里就越重于私人事务。在治理良好的国家,人人都愿意参与集会,反之,人们则不会负有热情,因为他们知道公共意志已经逝去了。好法律带来的是好的法律,而坏的法律带来的是更坏的法律。
  爱国心冷却,国家庞大,政府滥权,这些都说明在国家集中中需要采用代表或者议员代表人民的方式。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本质是公共意志,意志不容代表。他们不过是人民的代理人,所批准的任何法律是无效的。英国人民自认为是自由的,但只存在于选举之时。
“代表”是近代观念,源自封建制度。在权利与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投票的复杂不是什么问题。
在希腊,凡是人民必须做的,都是为了自己而做,因此人们不断在广场上集会。气候越恶劣,人们的需求就越多。
确实存在这些不幸的情形:唯有牺牲他人,才能拥有自由;唯有奴隶完全是奴隶,公民才拥有完全的自由。如今的人们虽然没有奴隶,但你们自己就是奴隶:你们以自己的自由换取了他们的自由,其中体现更多的是懦弱而不是人性。
只想说明:自以为自由的现代人为什么有代表而古人却没有代表的原因。无论如何,一个人一旦让他人代表自己,就不再自由,因为自由不复存在。将在下文阐述怎样把伟大民族的对外力量与 小国的简便制度以及良好秩序有机结合。

第十六节 论创建政府的行为不是签订契约

倘若主权者可以拥有行政权,权利与事实就会混为一谈,其结果是没人可以说清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
赋予政治体生命与运动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主权者在船舰政府时赋予君主的权利,正是这种权利。
有人认为,创建政府的行为,是人民与人民设立在其上的行政官之间的锲约,这一契约规定了双方的服从关系。

首先,正如不能让渡一样,最高权力不能更改。主权者给自身设立上级是荒谬而自相矛盾的。
其次,显然这样签订契约的行为是具体的行为。由此可知,签订这一契约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主权者的行为,因此,它会是不合法的。
最后,在彼此关系中,缔约双方都会处于自然法之下,而且双方协议没有任何保障。

上述情况在各个方面都与文明状态相违背。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永远处于控制执行的地位。在一个国家,只存在一个契约,就是结为一体的契约。这个契约本身排除其他一切契约。

第十七节 论政府的创建

创建政府的行为是一种复合行为:制定法律的行为和执行法律的行为。
前一种行为,主权者发布命令,设立一个这种或那种的机构,这就是制定法律的行为。
后一种,人民受命掌管政府。这一任命是具体行为,显然不属于制定法律的行为,只是前述制定法律的行为的结果。
主权者突然转化为民主政府,仅仅凭借这样全体对全体的崭新关系,公民就变为行政官,而且经历了从普遍行为到具体行为、立法行为到执法行为的转变过程。

第十八节 论如何防止政府篡权

改变行政机构的形式是危险的,除非它已经不符合公共福祉。国家不一定必须把政治权交给其官员。
尤其重要的是,必须避免对有害社会的要求做出让步,除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拒绝其要求。君主如此获利:有着许多借口,利用恐惧,惩罚。
世界上的一切政府,一旦被赋予公共权力,迟早都会采用这种轻而易举的方法篡夺主权者的权力。
所以才要保证集会的进行,君主若是要阻止集会,就是宣告自己是法律的破坏者。
以维护社会条约为唯一目的的集会应永远采取两个提案:

  1. 主权者是否愿意维持现有的政府形式?
  2. 人民是否愿意让目前实际掌权之人继续掌权?

在国家中,没有任何的根本法是不能废除的,即使是社会公约本身也不例外。
格劳修斯甚至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声明放弃其所在国家的成员身份,并且在离开该国时重新获得其天生的自由和财富。
如果参加集会的公民不能实施他们每一个人可以独自实施的行为,那未免过于荒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