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导论

  • 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学派:自然法,实证法,社会法学
    自然法:宪法的产生:公民一律平等。 注意:所强调的正义性在多元环境下模糊,再通过;立法确定就为实证
    实证法: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奥斯丁有言:主权者发布的命令,以制裁……
    三要素:主权者命令制裁
    与正义无关,“恶法亦法”,人们有义务去服从(以强盗与收税者为例)
    抓住了法律的确定性
    法国的民法典封面是宝剑的上方是天平:意味着国家强制力与公平的并存。显然,这样会极易走向极端
    社会法学:法律和社会的关系
  • 法学的性质——实践性
  1. 法学指向法律现象(义务,权利,行为规范)2.法学具有实务性(解决问题,面向社会)
  2. 法学反映经验理性 认识论有两个基本路线:经验领域理性领域 这里是二者的结合
  3. 法学研究价值性事实 5. 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法官律师)
  • 法学体系-法学分科体系: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法学整体
    从体系角度:部门法学(民法,刑法…)静态的
    从过程角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动态)
    从关系角度:边缘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
    从抽象层次:理论法学(思想史,法理学),应用法学(部门法学)
  • 法理学
    是什么:是关于法的一般原理的法学学科(如民法与刑法的共同)从横断面,抽象层面观察
    建构起法律一般原理,需要开放——开放性
    向部门法学开放(吸收有关理论资源,建构一般原理);向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开放(作为社会法学,要向其他学科对话,建构自己的法的一般原理,法学——哲学(世界观,方法论));向实践开放(法学具有实践性)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理论基础
    法理学的意义:
  1. 对人的意义——培养法学人的理性精神——1.科学精神(求真)2.人文精神(求善)价值理性
  2. 对法学的意义——学习指导意义
  3. 对实践的意义——立法,施法实践
  • 法学历史
    西方:
  1. 自然法学派:法律二元论——自然法和实证论 理性,自由,平等
  2. 实证法学派:法律一元论——实证法,坚持法的因缘论,价值:法的确定性问题
  3. 社会法学派:社会学方法 社会本位(标准,社会的整体利益来限制个人的利益) 社会矛盾,社会的利益冲突用法律来解决
  • 法学思维——合法性思维
    法学思维: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社科法学,教义法学(德国引进):教义:宗教教义,培养的法学人员,就职法院。
    区别:
  1. 法学立场:对实证法,法典的立场与态度区别,社科法学:科学理性思维,批判实证法典;教义法学:对实证法、法典不能有质疑精神,只能信仰。
  2. 问题意识:社科法学对社会负责;教义法学则不关注社会问题,只关注法律问题(要通过案件转化为法学问题) 例:扶老人
  3. 方法论区别:观察问题视角区别:教义法学认为:从法律的内在视角出发,谈法律问题;社科法学从外在视角看待问题。前提:法律是文本中的法律还是社会中的法律。二者显然都是成立。

这样的争论来到了教育的争论:是社会科学的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法官、律师) 教义法学应是社科法学内部的。理论和实践不可分开。职业教育不能仅仅局限教义的解释,还要经验实践素养。

  1. 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司法实践,案件解决
  2. 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 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就是解决案件的
  4. 法学思维是论证说理的思维;
  5. 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离不开道德评价(严重违反正义。就要通过正义原则矫正)

法学思维的几条:
1.程序优于实体 2.理由优于结论 3.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证据的属性)(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否违法)理由:1.程序中的人权,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人权 2.倘若真实性优先,那么程序法就会失效,程序法的存在就没有意义,程序法是来约束司法权的滥用,保障诉讼者的权利。(功利性的考虑)(不要局限于个案,要看到司法的整体)

  • 法学方法论——法律适用方法(教义法学)
    司法中心主义立场 案件事实与法律判断(民事违法还是刑事犯罪)法律的解释方法(解释方法不一样法典的含义就不一样)
    法官从事法的续造(接着立法机关继续创造法律,立法机关的法律是有漏洞的,那么就需要续造) 这些问题都是围绕法律职业者的。
  • 法学研究方法——关于法律的思维方式(这里指社科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社会科学。(需要思维方式,思维方法的,只有对象是不行的,理论理性:经验提供对象,理性提供思维方式。二者结合才能形成理论体系。)
  1. 哲学的方法(提供方法论) 私法与经济的直接关系,政治是为经济服务的(至少有百分之八十真理性),左翼讲平等(提高税收,分配),右翼讲自由(减少征税,保护有产者利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的宗教因素,中国的儒家道德因素,经济也不是唯一的有影响因素。
  2. 语言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
  3. 历史的方法(经验主义的归纳法,把法律放在历史中研究,研究背后的必然性)
  4. 比较的方法(也是经验主义的归纳法,差异与相同点,放在旷阔的时空中)
  5. 价值分析的方法(既要研究法律是什么,也要研究应该是什么,把法律与正义相联系,正义是法的主要指标,通过实践是会变成实然的)

第二单元 法

法的词源

法的词源考察:神明裁判。 内涵包括:规范,公平,裁判,强制。